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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 告 彭斯譽
被 告 孫佩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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