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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
原 告 周建宏
被 告 郭子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02號傷害(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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