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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3號
附民原告 王建興
附民被告 陳志達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案一案,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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