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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9號
附民原告 李鴻鸞
附民被告 洪崑庭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000 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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