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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8號
附民原告 顏惠珠
附民被告 邱嘉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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