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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
原 告 劉韋辰 住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0 號
被 告 李承鄴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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