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685,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5號
原 告 高毓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
被 告 蔡湘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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