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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0號
原 告 黃榮政
被 告 高浩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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