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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07號
原 告 林陳春燕
被 告 黃佳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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