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187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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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79號
原 告 施宏澤
被 告 林訓毅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被訴誣告之112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案件,係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14時30分起,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月30日宣判,而接續該案審理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刑事案件,則自同日15時15分起行審理程序等事實,分別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6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刑事案件112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112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案件至遲已於112年12月26日15時15分辯論終結。

而原告乃於112年12月26日15時26分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印文1枚附卷可稽,堪認原告乃於112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被告所涉誣告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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