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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附民原告 許菁秀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詹博翔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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