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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附民原告 魏興華
附民被告 吳姵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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