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739,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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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附民原告 許惠珍


附民被告 湯惟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613號、112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2953號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95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300號、第12301號追加起訴後,分別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起訴部分)、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其中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追加起訴部分,即原告遭詐欺取財部分)審理,上開追加起訴部分雖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係因本院合併審理後,認為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原告遭詐欺取財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併予審理裁判(即刑事判決之附表編號11部分),故就重複起訴之112年度金訴字第330、517號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遭詐欺取財之事實已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併予審理裁判,且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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