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附民,866,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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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66號
原 告 鐘俊凱
被 告 林業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雖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被告,惟關於原告因遭詐騙而受財產損害一事,未見檢察官起訴被告為共同正犯,本院審理後亦同此認定,有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在刑事案件之起訴範圍內,亦無從認定被告係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準此,原告既非被告遭起訴範圍之被害人,揆諸首揭意旨,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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