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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4號
原 告 AC000-K0000000
被 告 黃志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於112年7月6日本院審理時當庭口頭陳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月10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到院,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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