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98號
原 告 林芸軒
被 告 鍾承
上列被告鍾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度金訴字第705號),經原告林芸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夏邦佑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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