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易,28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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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霆


選任辯護人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霆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霆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黑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由外車道切向內車道後貿然直行,適有謝清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藍車」),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路口停等紅燈,雙方之車輛發生碰撞,致謝清水因而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傷害,因認被告王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謝清水之供述、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成功馬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及台南市立醫院112年1月22日南市醫字第1120001002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截圖照片共20張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駕駛黑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所駕駛之藍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等事實,惟其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雖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告訴人之藍車發生碰撞,但這樣的碰撞不至於造成告訴人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於112年6月14日16時45分許,駕駛黑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人駕駛藍車,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路口停等紅燈,被告所駕駛黑車之左側車身與告訴人所駕駛藍車之右側後照鏡發生碰撞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告訴人警詢之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暨車輛照片可憑。

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告訴人雖指稱:車禍當下,我有撞到方向盤,造成我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傷害云云,並提出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卷第35頁)為憑。

然查:⑴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名稱「中山南路往東全景」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名稱「民國112年06月14日車禍影片」之被告所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並據被告供稱:勘驗畫面中「黑車」是我駕駛,「藍車」是告訴人駕駛等語(本院卷第87頁),即被告所駕駛「黑車」超越告訴人所駕駛「藍車」時,「黑車」撞到「藍車」右側後照鏡,過程中未見二車有明顯晃動;

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告訴人所駕駛藍車遭碰撞位置及藍車僅有右後照鏡損壞之情形(參他字卷第71頁編號14照片),兩車碰撞當時既無明顯晃動,顯然撞擊力道不大,又告訴人所駕駛藍車之右側車身並無明顯遭撞擊痕跡,亦無告訴人之藍車車尾遭追撞之情形,告訴人稱其案發時撞到方向盤致肋骨骨折受傷云云,實難以採信。

⑵告訴人於案發當日17時25分警詢明確供稱:駕駛自述「無」受傷等語,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他字卷第51頁)附卷可稽;

又觀告訴人所提出之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字卷第35頁),醫生囑言「病患於112年6月14日(案發當日)23時08分以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就診,於6月15日00時45分離院」,則本件案發時間為112年6月14日16時45分許,被告於同日17時25分尚自述「無」受傷,卻突於本件車禍發生約6小時後方至急診就醫,故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勢,究竟係何時、何地、何人所造成,已非無疑。

⑶告訴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稱其於112年5月29日因機車暴衝撞到左側肋骨,至臺南市立醫院就診等語(他字卷第116頁,本院卷第92頁),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成功馬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病患因胸壁鈍挫傷併左側第四根及第五根肋骨骨折,於112年5月29日至西醫急診求治,他字卷第37頁)為證;

嗣經本院向臺南市立醫院調取告訴人於112年5月29日急診相關病歷資料,依據該醫院函覆病歷所示,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已有左側肋骨骨折之相關診斷:「診斷:R079 Chest pain,unspecified;

S2232XA Fracture of one rib,left side,initial encounter for」(參本院卷第59頁中段),此與其護理紀錄之記載:「CT-CHest:suspect left 5th rib fx,left upper chest」(參本院卷第67頁)及X光攝影檢查報告之紀錄:「IMP: Old right clavicle fracture;

T12,L1 compression fractures S/P vertebroplasty;

Left 4-5th rib fractures」(參本院卷第71頁)相吻合;

又依臺南市立醫院112年11月22日南市醫字第1120001002號函所附告訴人就診紀錄所載「112年6月14日就診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之傷勢追溯其病歷,5月29日於急診就診時已有此診斷。」

等語(他字卷第123頁),益見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所受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傷害,是否為本件車禍所造成,實屬有疑。

⑷至臺南市立醫院112年11月22日南市醫字第1120001002號函所附告訴人就診紀錄雖記載「如就診當日(112年6月14日)發生之本件車禍(如屬實),不能完全確定,只能說有可能會導致原本已有之傷勢加重」等語(他字卷第123頁),然此為該醫院醫師假設性且未能肯定之回答,亦無從據以認定本件車禍與告訴人受有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傷害之因果關係。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過失傷害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法官勘驗紀錄
勘驗標的:名稱「中山南路往東全景」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該檔案即他卷第99至100頁現場監視器截圖照片之影像檔,畫面左下方顯示「18.中山南路往東全景」,錄影時間自2023/06/14 16:45:21起至同日16:46:00止,檔案全長39秒,影片係彩色畫面無聲音,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如下:編號 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 勘驗結果 1. 16:45:21起 16:45:27 畫面上方中間之內側車道上,一輛黑色自小客車(下稱「黑車」)行駛於一輛藍色自小客車(下稱「藍車」)後方,「黑車」車頭偏右,切入外側車道。
2. 16:45:28 「黑車」車頭向左偏,行駛在內、外車道中間,與「藍車」併行。
3. 16:45:29 「黑車」超越「藍車」時,「黑車」撞到「藍車」右側後照鏡,過程中未見二車有明顯晃動。
4. 16:45:30起 16:45:38 「黑車」超越「藍車」後,切換至外側車道,行駛至畫面左下方停靠。
5. 16:45:39起 16:46:00 「藍車」切換至外側車道,行駛至左下方路邊。
勘驗標的:名稱「民國112年06月14日車禍影片」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內容係被告提出翻拍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即被告113年3月26日刑事答辯狀所附之被證1(本院卷第47至52頁),檔案全長48秒,影片開始至28秒止為被告車後行車紀錄器之畫面,影片係彩色畫面無聲音,影像畫面左右相反;
29秒起至影片結束為被告車前行車紀錄器之畫面,影片係彩色畫面、聲音係一對男女討論影片之內容。
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如下:編號 播放器顯示時間 勘驗結果 1. 5至21秒 後方車輛均切換車道行駛至外側車道,裝設行車紀錄器之車輛(即「黑車」)車身亦轉向外側車道。
2. 22秒 「黑車」行駛於車道線上,自藍色自小客車(即「藍車」)旁經過時,「黑車」車身略靠近「藍車」。
3. 23至28秒 「黑車」行駛於外側車道至前方路邊停靠。
4. 33至43秒 「黑車」停等於「藍車」後方,「黑車」車頭多次略向右偏後停止。
5. 44秒 「黑車」右轉至「藍車」右後方後前進,與「藍車」併排,行駛於車道線上。
6. 45秒 「黑車」經過「藍車」車頭時,車頭略向左偏後回正,過程中畫面未有明顯晃動。
7. 46至48秒 「黑車」行駛於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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