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凉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
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名「周涼山」,應更正為「周凉山」。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周涼山」,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周凉山」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且此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