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 三、爰參諸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
- ㈠、本件係被告第四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 ⒈、被告前於民國90年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以90年度
- ⒉、於101年間犯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954號判決判
- ⒊、再於105年間復犯同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28號
- ⒋、本件係被告第四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 ㈡、被告酒醉之程度:
-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
-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
-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
- ㈥、被告犯後態度: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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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銘隆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爰參諸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生活外,並審酌下列事項以為量刑之依據:
㈠、本件係被告第四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⒈、被告前於民國90年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以90年度南交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⒉、於101年間犯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⒊、再於105年間復犯同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⒋、本件係被告第四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㈡、被告酒醉之程度: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1.12毫克。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查本件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查本件被告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查本件被告駕車未肇事。
㈥、被告犯後態度:查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465號被 告 李銘隆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銘隆曾於民國90、101、105年間,各有1次違背安全駕駛前科,猶不知警惕,復自113年6月18日23時許起,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10住處飲用啤酒,於翌(19)日0時許結束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住處,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返家。
嗣於同(19)日0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因行車異常搖晃為警攔查,並於同日0時3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銘隆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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