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18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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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附民原告林鴻翔
附民被告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34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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