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1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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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凱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凱毅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37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1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物品3包(驗餘淨重3.434公克、1.092公克、1.850公克)、白色粉末4包(驗餘總淨重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1月22日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37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71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3、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該案全卷可佐。

又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及白色粉末4包,經分別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各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考,足證扣案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後淨重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3.43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09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850公克 4 海洛因 1包 0.67公克 5 海洛因 3包 0.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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