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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坤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4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9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㈡、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存卷可按。
前開扣案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違禁物之包裝袋共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結晶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0.016公克,檢驗後淨重0.006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0917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結晶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0.100公克,檢驗後淨重0.09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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