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15,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黃啓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07號、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前揭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110年8月13日晚間9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新建路43巷口處查獲被告持有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存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01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上開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為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101公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