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82,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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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怡芳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6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捌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怡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8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765公克驗後淨重0.750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862公克驗後淨重1.852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210公克驗後淨重0.200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356公克驗後淨重0.346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271公克驗後淨重0.260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3.594公克驗後淨重3.582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144公克驗後淨重0.131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012公克驗後淨重0.00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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