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4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參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士杰涉嫌施用毒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329公克,檢驗後淨重0.31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偵查卷第23頁),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