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瑋慶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
113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檢驗後淨重二.九0四、一.0五四、0.一四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