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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TUAN(越南籍,中文姓名:陳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公克、零點肆肆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 VAN TUAN(中文姓名:陳文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公克、0.443公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毒偵卷第3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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