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冠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I(黑白相間)血氧機」參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冠中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664、253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確定,並於112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PI(黑白相間)血氧機」3台,均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年8月13日調南機防字第11076536600號函所附扣案物品照片及說明書影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8月19日FDA器字第1109033921號函文、露天拍賣網站截圖資料等證據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9664、2532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11年1月11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可參。
㈡本件扣案之「PI(黑白相間)血氧機」3台,因本案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犯行遭查扣、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0年度他字第4279號偵卷第25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年8月13日調南機防字第11076536600號函所附扣案物品照片及說明書影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8月19日FDA器字第1109033921號函文、露天拍賣網站截圖資料等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