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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玉慧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玉慧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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