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詩杰
陳奕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1.被告丙○○、被告乙○○2人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透過在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舉辦之滑板影片活動而認識。
被告丙○○、被告乙○○2人因不明緣由,竟相約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A、B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30日凌晨0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鎮山門市外,集合出發進行街頭塗鴉,被告丙○○、被告乙○○及A、B男子先徒步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私立秀光幼兒園外,並由A男子持油性筆朝在上址路邊停放、戊○○平時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車尾塗鴉,再由被告丙○○、B男子分持油性筆在該車後車尾簽名、塗鴉,而後再由被告丙○○持油性筆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所有之該車旁郵筒塗鴉;
爾後被告丙○○、被告乙○○及A、B男子一行人,復徒步前往由甲○○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素珠阿雜貨店,並由A男子持噴漆朝該雜貨店鐵門噴灑及隨意塗鴉。
迨被告乙○○先行離開後,被告丙○○及A、B男子再徒步前往由丁○○經營、位於臺南市○○區00號之小萌女娃娃店,並由A、B男子分持噴漆朝該娃娃店玻璃門噴灑及隨意塗鴉,被告丙○○、被告乙○○及A、B男子則以上開方式減損該等物品之用益價值及外觀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丁○○。
嗣經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之郵務科副科長孫永銘、甲○○及丁○○發現上開塗鴉,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周遭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2.案經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丙○○、被告乙○○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戊○○、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甲○○及告訴人丁○○各別告訴被告丙○○、被告乙○○所涉毀損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2人是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戊○○、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甲○○及告訴人丁○○各已撤回對於本案之毀損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83、87、115及1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