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268,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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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信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信村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前無前科,以及告訴人已取回被侵占貨車之損害情節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27號
被 告 沈信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信村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向直航聯合有限公司(下稱直航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本件貨車),雙方約定沈信村每月須向直航公司繳付新臺幣2萬9000元之租金,詎沈信村取得本件貨車後,因資金週轉不靈,自111年12月20日起即未給付租金予直航公司,屢經該公司人員催討返還本件貨車皆置之不理,且未於直航公司人員所通知之112年2月1日最後期限前將該車交還,即基於變異持有為己有之侵占犯意,將該貨車據為所有繼續使用,而將該貨車侵占入己。
嗣直航公司人員報警處理後,沈信村即為警於112年3月5日查獲,並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410號停車格扣得本件貨車發還直航公司。
二、案經直航公司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信村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經核與告訴代理人廖仁煌、黃博凱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件貨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汽車出租單(契約書編號0000000、0000000)、本件貨車於112年3月5日車牌辨識查詢資料、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查獲照片在卷可憑,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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