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458,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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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勛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被告黃柏勛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紀錄,嗣於民國109年7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詎其復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其前後犯案之情節,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61號
被 告 黃柏勛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柏勛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9年7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惟仍不知悔改,明知其身為後備軍人,負有準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係「112年度精誠甲字第942007號」教育召集之應員,應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湯山營區」報到,參加1天之召集訓練,而該教育召集令業於112年2月13日送達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且由黃柏勛父親黃文宗持黃柏勛印章簽收領取並轉知黃柏勛,詎黃柏勛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至前揭單位報到。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柏勛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黃文宗之證詞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未報到人員名冊、臺南市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 佩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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