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韋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