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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鎮斌
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許倢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12年度偵字第22240號、113年度偵字第36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
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等情,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偵一卷第273頁)、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偵一卷第275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1份、準備程序報到單1紙及筆錄1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目前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並於113年3月1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另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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