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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財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卓財龍涉嫌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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