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力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宣判,茲因法官健康因素,爰延長宣判期日,訂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