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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慧
輔 佐 人 魏嘉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判,茲因113年4月28日為星期日,爰延長宣判期日,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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