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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附民原告 温千瑩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附民被告 段毅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3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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