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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廖令妤
被 告 姬韋廷
被 告 洪子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高亮暄
被 告 洪霈晴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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