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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蔡忠宇
楊盈芊
曾彥瑋
劉惠玲
賴梓逸
黃榆婷
被 告 籃立為
黃瑾暄
張哲瑋
蘇宥嘉
上列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被告蘇宥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3號),經原告蔡忠宇(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楊盈芊(11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曾彥瑋(11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第232號、第233號、第234號)、原告劉惠玲(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賴梓逸(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黃榆婷(113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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