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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附民原告 陳又誠
附民被告 李旻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李旻修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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