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51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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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藍湘湘
被 告 王坤山
上列被告王坤山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4號家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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