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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昱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16號),前由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庭後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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