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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4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文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在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當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60號
被 告 羅文欽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00號之1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欽於民國112年7月7日1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越前方莊陳秀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莊陳秀鳳亦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左偏行駛,見狀閃避不及,致其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與羅文欽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右側車身碰撞,莊陳秀鳳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肱骨骨折、左側眼瞼撕裂傷1.5公分、四肢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莊陳秀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 被告羅文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莊陳秀鳳所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 |
2 | 告訴人莊陳秀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 證明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地點,與被告所駕駛自用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有犯罪事實欄所列傷害之事實。 |
3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暨光碟 |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涉有犯罪事實欄所列過失之事實。 |
4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列傷害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朝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黃琳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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