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琇雅
陳崑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琇雅、陳崑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宣判,惟被告2人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事涉被告2人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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