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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劉維德 (住址詳卷)
被 告 宋和城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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