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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
附民原告 王建翔
送達代收人 王笙伊
附民被告 蕭國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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