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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建文 住○○市○區○○街000巷0號O樓
訴訟代理人 詹喬雁
被 告 陳亭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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