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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進瑞
陳易鴻
被 告 王文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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