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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
附民原告 趙俍
附民被告 曾士育
上列被告曾士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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